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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村12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安市桥南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乔某某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乔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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