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武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武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0日19时许,在武安市阳邑镇经济村王某乙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其妻子刘某某因王某乙占路问题与王某乙、申某甲、申某乙发生打架,造成王某乙、申某甲受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申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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