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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3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17时许,武安市**镇**村村委委员何某某在组织村中下水管道铺设过程中,因村民王某某提出解决自来水问题,二人发生争吵。何某某将下水管道扔到王某某身上,致王某某受伤。2020年9月22日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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