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康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年矿路口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