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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王某某盗窃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安市局取保候审2020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出资以野某某的名义,以每吨623元的价格,从永诚铸业竞标购买6000吨铁精粉,约定11月20日前全部拉完,推迟一天罚款1万元。因铁精粉价格下跌,彭某某找永诚铸业销售部长王某某商量,经二人预谋,借彭某某在永诚铸业厂区存放黑渣经常出入之机,欲以精粉冒充黑渣拉货。2019年11月13日,彭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负责,雇佣司机郝某某、靳某某先运送两车旱渣到永诚铸业货场,卸车后,张某某联系王某某安排铁铲车向车上装精粉,并将黑渣出门票交给司机。在厂区大门验票时,发现票货不符,两车倒回厂区等待处理。两车精粉重量76.98吨,经鉴定价值47958.5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精粉冒充黑渣,秘密窃取永诚铸业财物,应认定为盗窃行为。被发现票货不符后,两车随即倒入厂区等待处理,属于盗窃未遂。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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