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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冀D**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荣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兰线722公里白马立交桥西北辅道处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杜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5㎎/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5㎎/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没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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