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冀D**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荣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兰线722公里白马立交桥西北辅道处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杜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5㎎/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5㎎/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没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