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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与新华大街交叉口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4.8㎎/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8㎎/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没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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