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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3号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孔某某呼气值为80mg/100ml,有酒驾嫌疑,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后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反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未有酒驾、醉驾及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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