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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王某甲失火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务农。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6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博今,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27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26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撤回起诉。  

武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6日11时许,王某丙报警称在2019年4月5日11时左右在武安市活水乡白王庄村西脑有人上坟引起山火,要求出警。经初步侦查,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面积为38.3公顷(574.49亩)。武安市委市政府在清明节前期多次开会学习相关防火的知识,并多次部署防火工作且与2018年9月20日下发“武政发[2018]44号文件”《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冬季至2019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和2019年3月31日下发“武办字[2019]21号”《中共武安市委办公室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禁烧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活水乡政府在2019年3月份,清明节前4月1日、4月3日多次召开防火会议,并通过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方式,让群众提高防火意识。清明期间要求祭祀人员准备一把铁锹、一个铁桶、一壶水,防止祭祀时发生火灾。2019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10点20分左右,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明知上山祭祀需要携带防火用具的情况下,而未携带任何防火用具,只携带祭祀用品,带领王某丁(16岁,未成年)、王某戊(9岁,未成年)从活水乡白王庄村西脑山“锅底瓮”处上山祭祀。11点20分左右,由于不慎将坟地周围的荒草引燃,引发山火。经武安市林业技术鉴定,活水乡白王庄村、李家庄村山火过火面积为38.3公顷(574.49亩),其中林地36.84公顷(552.57亩),耕地1.46公顷(21.92亩)。经武安市公安局技术中队现场勘验4号坟头周围已燃杂草、灌木和树上的烟熏、燃烧、碳化程度较重的一侧绝大多数均朝向该坟头处,即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祭祀的地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王庄失火案”的起火点确定为武安市活水乡白王庄村村西北西脑山的后脑南面山凹处,王某乙家祖坟前,坐标为E113.89039°,N36.889087°

本院认为,该案虽经法院庭审,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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