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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邯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邯沙线金鼎钢铁厂南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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