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安市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出资以野某某的名义,从永诚铸业竞标购买6000吨铁精粉,价格是每吨623元,要求11月20日前全部拉走,否则推迟一天罚款1万元。因购买后铁精粉价格下跌,彭某某找永城铸业销售部长王某某商量,经二人预谋,借彭某某在永城铸业厂区存放黑渣经常出入之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彭某某以精粉冒充黑渣拉货。2019年11月12日,彭某某联系赵某某(货车车主)安排司机,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负责。11月13日,货车司机郝某某、靳某某先运送两车旱渣到永城铸业,卸车后,张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安排铁铲车向郝某某、靳某某车上装精粉。张某某按照王某某安排将出门票据填写为黑渣票据。在司机出厂区大门验票时,公司保安发现票货不符,要求两车倒回厂区。两车精粉重量76.98吨,经鉴定价值47958.54元。
本院认为,郝某某作为货车司机,其行为只是负责运输货物,对王某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并不知情,不属于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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