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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9********,汉族,共青团员,湖南**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告知了李某某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李某某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邢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安市邢峰线西湖限高杆处时,被武安市土山中队民警毕海良、张敏、高广华、冀学良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82mg/100ml,有酒驾嫌疑,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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