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磁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磁左线30公里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地点方位图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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