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江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邯郸绕城高速郑州方向00KM+23M处,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牌照号为冀D**号的五菱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某、张某甲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93.49mg/100ml,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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