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在马某某租种的本村刘某乙地所建的大棚内发生打架,马某某的嘴部被打伤。后马某某父亲马某乙到刘某某牛场门前找刘某某问其为何打伤马某某时,刘某某不让马某乙走,并要求马某某前来对质,马某某到来刘某某牛场门前后再次与刘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导致马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当事人已于2018年11月22日达成和解,受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撤回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永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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