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住**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8月16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0时25分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富强路鲜果时光水果店门口,郑某某、杜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苏某某、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郑某某打电话,苏某某上前阻拦,郑某某便用拳头将苏某某打倒在地,之后,杜某乙、刘某某便拦住郑某某对郑某某拳打脚踢,后经伤情鉴定,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郑某某、杜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系因偶发矛盾引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受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撤回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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