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永合会镇东石山村村民侯某甲在本村村东观音庙前碰见其弟弟侯某乙,因对侯某乙在本村群里发表的关于自己违建厕所的言论不满,与侯某乙发生争吵和推搡,后侯某甲丈夫罗某某赶到,与侯某乙发生打斗,过程中罗某某水泥砖头将侯某乙的腰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侯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该案是因家庭纠纷产生的矛盾,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方,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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