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职业: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永年区公安局于2019年09月28日立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2019年11月1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2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娄冀线与钛白路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3073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姚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未发生事故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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