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群众,高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邯郸市永年区**镇**街,现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投案自首,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年区中华大街与健康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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