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豆施线1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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