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05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广府镇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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