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富强路与建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体现社会效果,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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