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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东环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体现社会效果,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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