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01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迎宾街与中华北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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