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广府东门路口北段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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