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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广府东门路口北段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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