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0时30分许,王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长安奔奔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源街地道桥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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