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镇**村,现住该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永年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投案,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持B2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东三环路与永河线交叉口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无证驾驶、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其向我院提出不起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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