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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5号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11月1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报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24日起诉至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撤回起诉建议书,2020年8月28日,我院撤回起诉,2020年9月3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0日6时许,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郑湾村柴某某及郑某某二人到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后朱庄村贺某某家要帐,在争吵过程中引起打架,贺某某头部被郑某某持铁锹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贺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贺某某头部所受轻伤是由郑某某殴打所致,案发后郑某某家属赔偿了贺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四万元,并取得了贺某某的谅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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