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永年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投案,并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年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23日起诉至我院,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7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迎宾大道与邯邢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认罪认罚,持C1驾驶证,无事故,无逃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被不起诉人申请,为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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