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赵辛线-113公里何营村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邢县医鉴[2020]毒鉴字第6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2mg/100ml。后田某某不服该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查获时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73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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