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区**号,因盗窃罪于2003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0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赵某某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翻墙进入赵某乙家,将赵某乙家停放在院子里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和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227元,被盗的手机价值为1189元,共计被盗价值24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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