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住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永年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广府镇孙某某(另案处理)家中,让孙某某带其到处转转,转到广府镇后当头村时,陈某甲让孙某某在村里小卖铺等候,陈某甲进入陈某乙家中,盗窃两部手机(一部Vivo X6A,一部魅族魅蓝Note2),经物价鉴定,Vivo X6A价值338元,魅族魅蓝Note2手机价值359元,两部手机合计69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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