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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1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系邯郸市永年区****村人,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19日投案自首,2018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建议我院撤回起诉,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撤回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30日21时许,杨某某在给公安民警指认违法嫌疑人郭某甲家庭住址时,与郭某甲家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郭某甲弟弟郭某某蹬到路边的沟里。后杨某某左腿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本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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