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经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11月3日、11月13日三次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撤回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至案发,永年区**科技有限公司环安员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担任该公司环安员期间,以检查发现卫生和环保问题,让业主停产为由,多次敲诈租用**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的业主,其中敲诈卢某某9000元,张某某7000元。本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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