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3号赵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经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11月3日、11月13日三次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撤回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至案发,永年区**科技有限公司环安员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担任该公司环安员期间,以检查发现卫生和环保问题,让业主停产为由,多次敲诈租用**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的业主,其中敲诈卢某某9000元,张某某7000元。本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