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为永年区**乡**幼儿园接送学生,行驶至永年区赵辛线刘七方村龙华小镇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安监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6人,实际载人13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损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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