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建安街与中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邢县医鉴[2020]毒鉴字第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1mg/100ml。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被查获时无事故,无逃逸情节。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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