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健康街与中华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无事故发生,无逃逸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申请,为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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