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S306省道(洺李线)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1244号司法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1.3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A2驾驶证,无事故发生,无逃逸情节。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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