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96号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4291985********,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22时许,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中华北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219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显示,被查获时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无证驾驶、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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