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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0号(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23时许,在永年区广府镇后北廓村李某某家中,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乙在一起喝酒时,双方因喝酒玩游戏一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段某某将段某乙右侧眉上部、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段某乙两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已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且双方系偶发矛盾所引发,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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