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系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5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年区洺张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头固村路段时,将在洺张线上行走的许某某撞倒,造成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王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毫克。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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