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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24号(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沿永年区尧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陈村路段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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