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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7号(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执行逮捕,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19时许,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酒后到刘营镇东睢宁村兰州拉面馆内吃饭时,因要热水问题,三人辱骂马某甲,又对马某甲进行拽扯殴打,马某甲为了吓唬三人,拿着厨房菜刀往自己左胳膊上划了两刀,马某乙在拦架过程中也被抓伤。经鉴定,马某甲的颈部皮擦伤,前胸部可见8x2cm肿胀区,构成轻微伤。马某乙右颈部可见4x5cm皮下淤血,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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