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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系邯郸市**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12月份,石某某通过任某某(在逃)从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3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99995.38元,税额:50999.22元,价税合计:350994.6元。石某某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左右向任某某支付开票费,共支付3.5万元左右的开票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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