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住北京市东城区**门,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上网,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2019年5月15日至23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9年5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6月28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起诉到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撤回起诉,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北京市**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化名张某某,已批拘上网)到永年区组织招商会、观看宣传片、发展人员,其中,交纳3000元、7000元、15000元入门费,分别成为银牌、金牌、钻石合伙人,按照推荐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将每个人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下线人员的业绩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该公司以上述模式发展人员、收敛资金,构成组织、策划传销。据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载明:总业绩479614000元,会员记录共5961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永年区工商部门通知北京市**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到永年区接受调查涉嫌传销一案,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为逃避责任,让陈某某(已起诉法院)联系韩某某找人顶替张某某到永年区工商部门接受调查,承诺给帮助人10万元酬金,韩某某联系了师某某到永年区见面,师某某到永年区后,韩某某给师某某说明了顶替之事,并且可得10万元酬金,师某某答应了此事。后,由陈某某提供了该公司的概况、经营模式、收支情况等被询问初稿,由韩某某转交给师某某背记,师某某熟悉了被询问初稿后。于2018年1月17日,以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经营人的虚假身份接受了永年区工商部门调查。2018年1月18日张某某给师某某汇款10万元。在师某某、韩某某的配合下,使张某某(已起诉法院)暂时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2019年12月30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因定性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经研究讨论认为:
一、关于师某某是否明知张某某是犯罪的人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未提供工商部门在对师某某调查时告知过该案涉嫌犯罪事实。二、韩某某介绍师某某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工商部门并非司法机关且韩某某开庭时称其并不知道北京**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韩某某对北京**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已构成犯罪是明知的。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工商部门非司法机关。2019年5月14日,师某某被抓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在工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师某某在工商部门所做虚假证明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020年2月3日,我院撤回起诉。因该案不具有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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