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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4号(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7日对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2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永年区**乡**村委会让马某某协助村委会在建设中的新民居**小区工地帮忙。开发商任某某称,马某某想向工地上料,任某某没同意,马某某便多次到工地辱骂、影响施工,2013年6月份的一天,马某某将工地上的电闸砸坏,价值2642元。马某某称砸坏电闸的原因是开发商一直不施工,挖好的沟槽存水,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房根基,为促进施工才一怒之下砸坏变电箱。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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