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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6号(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0********,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作为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通过严某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份税额为509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该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宋占印(另案处理)实际操控经营的原永年县**纺织厂向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案发后,罗某某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初犯、偶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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