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永年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退查重报。该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6日16时许,在永年区新世纪六楼游乐场,被害人张某某一方所带的小孩与犯罪嫌疑人乔某某一方所带的小孩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乔某某将张便霞打伤,致使张变霞流产。经鉴定,张便霞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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