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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9号(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永年区**铸造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9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作为邯郸市永年区**铸造厂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与永年**贸易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8-9%的开票费购买了三张税额为50215.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本公司抵扣税款。案发之后,杨某某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税款已全额补缴,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本着办理该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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