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70号(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永年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于2019年12月3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时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永年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李某某已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在永年区广府镇南桥村设立了分社,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任该分社负责人,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年息10%的条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经查,南桥分社非法吸收群众存款47人次63笔,金额共计1167000元,给群众造成了1161540元的经济损失。 

2020年9月3日,永年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408刑初143号向本院提出建议撤回起诉。2020年9月16日,我院撤回起诉。2020年9月21日,永年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并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